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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外情取证: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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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核心内容: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案例】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  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南京市私家侦探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南京婚姻调查,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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